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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亿龙犯受贿贪污等罪 一审获刑十八年

昨天下午,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娄底中院宣判,一审获刑十八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李亿龙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等数十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6万余元,用公款购买名表、眼镜、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李亿龙还接受浙江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李亿龙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了辩护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亿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受贿赃款926万余元、贪污赃款142万余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4950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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