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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贿6949万余元,一审获刑14年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太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宋太平简历

  宋太平,男,汉族,1955年12月生,1979年7月入党,1975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5.03-1976.11 柏乡县化肥厂办公室干事、团总支书记

  1976.11-1979.04 柏乡县委宣传部干事

  1979.04-1984.09 柏乡县委办公室干事、调研组组长、副主任

  1984.09-1988.04 邢台地委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科长

  1988.04-1990.09 邢台地委办公室副主任(1985.09-1988.07在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函授学院大专班学习)

  1990.09-1992.12 邢台地委副秘书长、廉政办公室主任(正处级)

  1992.12-1997.12 任县县委书记(其间:1995.03-1995.07在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1997.12-2003.01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1998.09-2001.07在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3.01-2003.10 省人事厅厅长、党组书记,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3.10-2006.11 省人事厅厅长、党组书记,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2005.06-2005.09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第四期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

  2006.11-2008.01 张家口市委书记

  2008.01-2012.01 保定市委书记

  2012.01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1-07-25)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太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太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原则缺失,卖官鬻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收受名贵字画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宋太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太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2-01-10)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宋太平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高检2022-01-25)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太平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太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担任河北省人事厅厅长、保定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检2022-03-15)


2022年9月22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太平受贿一案。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担任河北省人事厅厅长、河北省保定市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宋太平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949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宋太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太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太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2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太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宋太平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担任河北省人事厅厅长、河北省保定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宋太平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49万余元。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太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宋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违法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检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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