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3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张宏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胜,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2007年1月31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2011年8月4日假释出狱,2014年7月8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6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康,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2016年10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7年11月9日假释出狱,2019年1月14日矫正期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6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23)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及检察官助理施真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张宏杰、被告人严某胜及其辩护人林志军、被告人赵某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以来,被告人金某利用微信群召集数十余家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进群,在群内发布预备投标项目,由被告人金某或严某胜进行统计参与串标公司并采用集中统一错开报价方式确定各个单位投标价格,对投标项目进行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等人串通投标事实如下: 1.2022年8月22日,义乌市佛堂镇农业“双强”示范区舟墟湖至倍磊道路工程公开招标,被告人严某胜、金某伙同王华(另案处理)等人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其中,严某胜使用浙江南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市璟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华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犇建设有限公司、台州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金某使用浙江百弘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最终该工程由王某用浙江中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7567919元中标。其余参与串标的公司各分得3200元好处费。 2.2022年9月30日,义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垂直房室外附属工程公开招标,被告人严某胜、金某等人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其中,严某胜使用浙江南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市璟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华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犇建设有限公司、台州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金某使用浙江百弘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最终该工程由严某胜用浙江南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9879014元中标。其余参与串标的公司各分得4500元好处费。 3.2022年11月11日,金华市金东区赤山溪箱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金某、严某胜伙同胡胜(另案处理)等人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其中,金某使用浙江百弘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严某胜使用金华市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胡胜使用浙江卓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溪成顺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最终该工程由胡某用浙江卓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6059884元中标。其余参与串标的公司各分得2000元好处费。 4.2022年12月6日,金义新区鞋塘幼儿园配套道路新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金某、严某胜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其中,金某使用浙江百弘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严某胜使用金华市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徐某使用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九易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最终该工程由徐某用金华市九易建设有限公司以5978954元中标。其余参与串标的公司各分得5500元好处费。 5.2023年1月16日,婺城区罗店镇鹿田村雨污排水处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伙同胡胜等人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其中,金某使用浙江百弘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严某胜使用金华市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赵某康使用浙江君辉建设有限公司资质,胡胜使用浙江卓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溪成顺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最终该工程由胡胜用浙江卓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3704078元中标。其余参与串标的公司各分得400元好处费。 6.2023年5月9日,长湖路西延道路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伙同蒋某丹(另案处理)等人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其中,金某使用浙江百弘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严某胜使用金华市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赵某康使用浙江君辉建设有限公司资质,蒋铁丹使用浙江东阳瑞和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最终该工程由蒋某丹用浙江东阳瑞和建设有限公司以4976405元中标。 被告人金某非法获利4万元,严某胜非法获利1.11万元,赵某康非法获利400元。 2023年5月12日,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被抓获归案;2023年6月9日,赵某康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严某胜退出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赵某康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严某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公告等书证;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及同案犯徐某、蒋某丹、王某、胡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互之间或者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严某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康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金某、严某胜、赵某康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严某胜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金某、严某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金某、严某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康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严某胜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元、被告人赵某康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金某白色苹果14pro手机一部、华为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阳 人民陪审员 曹昱初 人民陪审员 赵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