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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九中总务处原主任唐义学涉受贿、挪用公款罪开庭:每张一卡通回扣2元

日前,经威宁自治县监委批准,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原主任唐义学涉嫌严重违法被立案调查。

经查,唐义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涉案金额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经威宁自治县监委委务会会议2020年8月31日研究,决定给予唐义学政务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唐义学简历

唐义学,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贵州威宁人,大学学历,群众。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15年至今担任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主任。

1984年9月至1987年7月 威宁民族师范学校学习;

1987年7月至1987年8月 毕业待业;

1987年8月至1989年8月 威宁自治县牛棚区王寨小学教师;

1989年8月至1992年7月 威宁自治县牛棚区小学教师(其间:1990年9月至1992年7月毕节教育学院脱产学习);

1992年7月至1997年7月 威宁自治县牛棚小学(初中部)教师;

1997年7月至2014年1月 威宁自治县牛棚中学教师(其间:2007年秋季至2011年7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管理函授学员);

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 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教师;

2015年9月至今 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主任。

廉政咸宁20200831 18:29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526刑初395

公诉机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义学(又名唐国林),男,1968101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自治县”),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威宁自治县,住威宁自治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2020628日被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716日被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91日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戴永鹏,贵州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义学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于20209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龙、马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义学及其委托辩护人戴永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义学利用担任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7.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9年期间,唐义学负责学校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唐义学明知食堂老板郭某荣、宋某辉、马某贤送钱的目的是让其放松监管,仍然多次收受郭某荣贿赂共计9.5万元人民币、收受宋某辉贿赂1.5万元人民币、收受马某贤贿赂0.2万元人民币。

(二)2016年、2018年,唐义学利用负责学校高一年级新生的床上用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供应商赵某清贿赂共计0.6万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9年期间,唐义学负责学校校园一卡通卡片的订购工作,后唐义学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供应商兰某鑫,两人商议唐义学向兰某鑫购卡,每张卡兰某鑫给唐义学2元钱的回扣。期间唐义学向兰某鑫订购卡片共计47200张,兰某鑫给予唐义学回扣共计9.44万元人民币。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间,唐义学利用负责教辅资料选购和数据报送工作的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书商李某昌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

二、挪用公款罪:唐义学在任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007.5239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0216日至18日,唐义学将20160215日至18日收取的高三年级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报名费110.6539万元(分6笔:27.257万元、25.2154万元、12.0951万元、12.0848万元、20.676万元、13.3256万元)和学生生活费26.87万元擅自存入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为41399的账户(卡号尾号47819)。20160223日,唐义学将该7笔款项(总计137.5239万元)转入其在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79476的账户,并于当日将137.5239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二)20160225日至0304日,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财务人员胡某辉收取的高一、高二年级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报名费373.026万元存入其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为16399的账户(卡号尾号44524)。201637日,唐义学安排胡某辉将该账户中的370万元转入唐义学在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79476的账户,同日唐义学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三)20180225日至27日,唐义学将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财务人员胡某辉将汇总后交给其的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报名费491.47万元和学生生活费15.5735万元擅自存入其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号为47819的账户,20180226日安排杨某高将汇总的学生生活费55.5325万元存入该账户。20180302日,唐义学将这几笔款项中的500万元转入其在农业银行尾号为79476的账户,并于当日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司法会计鉴定,证人胡某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义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义学利用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报账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1007.5239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对其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退赃27.2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唐义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建议均未持异议。

被告人唐义学的辩护人戴永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挪用公款一案系因九中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无对公账户,致使学校不得不将报名费等存放于被告人唐义学的私人账户,唐义学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诱导才有挪用公款的犯意,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未造成公款流失,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在未到案前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赃、退赔,损害结果已全部弥补。4.被告人收受6000余张校园卡回扣,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量刑畸重,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义学利用担任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72400.00元(已追缴),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9年期间,唐义学负责学校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唐义学明知食堂老板郭某荣、宋某辉、马某贤送钱的目的是让其放松监管,仍然多次收受郭某荣贿赂共计95000.00元人民币、收受宋某辉贿赂15000.00元人民币、收受马某贤贿赂2000.00元人民币。

(二)2016年、2018年,唐义学利用负责学校高一年级新生的床上用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供应商赵某清贿赂共计6000.00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9年期间,唐义学负责学校校园一卡通卡片的订购工作,后唐义学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供应商兰某鑫,两人商议唐义学向兰某鑫购卡,每张卡兰某鑫给唐义学2元钱的回扣。期间唐义学向兰某鑫订购卡片共计47200张,兰某鑫给予唐义学回扣共计94400.00元人民币。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间,唐义学利用负责教辅资料选购和数据报送工作的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书商李某昌贿赂共计60000.00元人民币。

二、挪用公款罪:唐义学在任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0075239.00元进行营利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216日至18日,唐义学将2016215日至18日收取的高三年级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报名费1106539.00元(分6笔:272570.00元、252154.00元、120951.00元、120848.00元、206760.00元、133256.00元)和学生生活费268700.00元擅自存入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为1399的账户(卡号尾号7819)。20160223日,唐义学将该7笔款项(总计1375239.00元)转入其在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9476的账户,并于当日将1375239.00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二)2016225日至34日,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财务人员胡某辉收取的高一、高二年级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报名费3730260.00元存入其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为6399的账户(卡号尾号4524)。201637日,唐义学安排胡某辉将该账户中的3700000.00元转入唐义学在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9476的账户,同日唐义学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三)2018225日至27日,唐义学将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财务人员胡某辉将汇总后交给其的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报名费4914700.00元和学生生活费155735.00元擅自存入其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尾号7819的账户,2018226日安排杨某高将汇总的学生生活费555325.00元存入该账户。201832日,唐义学将这几笔款项中的5000000.00元转入其在农业银行尾号为9476的账户,并于当日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2020914日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唐义学于201311月至20206月在农行尾号9678、农行尾号1670、农行尾号9476、建行尾号2940、建行尾号0610账户累计理财294次,累计理财金额225904883.63元,累计赎回333次,累计赎回金额226879610.64元,累计理财收益金额974727.01元,累计签约活盈利产品收益金额294856.20元,累计总收益金额1269583.21元。根据唐义学的供述其个人资金购买银行理财最多营利50000.00元。即其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为1219583.21元。

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唐义学,唐义学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及通知书、留置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唐义学的身份信息,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购卡情况统计表,唐义学农行与农信银行流水,唐义学农行理财统计表及活盈利情况统计,关于唐义学在农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及活盈利产品所得收益的情况说明,唐义学农业银行卡号尾号9476的银行流水及理财统计表,唐义学农业卡号尾号9678的银行流水及理财统计表,唐义学农业银行卡号尾号1670的银行流水及理财统计表,唐义学农信卡号尾号7819的银行流水以及胡某辉的银行流水,唐义学建行银行流水及理财统计表证实,唐义学建行卡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尾号2682),唐义学干部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唐义学任免职务的通知,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总务处及主任工作职责,教育局行政部关于中小学食堂承包的相关文件,威宁自治县高中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威宁自治县第九中学校务会会议记录,高三年级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收费情况说明及统计表,高一、二年级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收费情况说明及统计表,2017-2018学年报名情况说明及收费情况统计表,学生、充卡补卡明细及一卡通系统查询情况说明,监察委2020922日出具的“关于唐义学被冻结款项的情况说明”、收据,会计鉴定报告书,补充移送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宋某辉的证言,马某贤的证言,郭某荣的证言,赵某清的证言,兰某鑫的证言,李某昌的证言,李某的谈话笔录,胡某辉的谈话笔录,郑某的证言,邹某的证言,杨某的证言,卢某的证言,杨某学的证言,杨某高的证言,唐义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对被告人所提的辩解理由、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唐义学的辩护人戴永鹏提出的“1.挪用公款一案系因九中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无对公账户,致使学校不得不将报名费等存放于被告人唐义学的私人账户,唐义学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诱导才有挪用公款的犯意,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虽然学校账务管理混乱,但不能成为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理由,且无证据证实银行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进行犯意诱导,更不存在主观恶性较小。因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唐义学的辩护人戴永鹏提出的“2.被告人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未造成公款流失,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唐义学的辩护人戴永鹏提出的“3.被告人在未到案前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唐义学的辩护人戴永鹏提出的“4.被告人收受6000余张校园卡回扣,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购买时已将每张卡5元中的2元扣除,其已占有该部分卡的回扣,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唐义学的辩护人戴永鹏提出的“5.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和“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赃、退赔。”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唐义学的辩护人戴永鹏提出的“公诉机关量刑畸重,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罪责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义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义学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威宁自治县纪委追缴存入县纪委违纪专户的被告人唐义学所收受的受贿款272400.00元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1219583.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鉴于被告人唐义学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宽处理;已退清了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唐义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罪责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义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716日起至20291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威宁自治县纪委追缴存入县纪委违纪专户的涉案赃款27240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唐义学挪用公款营利所获得的人民币1219583.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苍劲

审 判 员  郭丽娅

人民陪审员  黄贵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宇

裁判文书网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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