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警钟长鸣 教职员工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7月14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原吴忠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李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依法查封的涉案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担任原吴忠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吴忠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次以收受现金或以房产、车辆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丁某某等6人财物,价值共计98.4168万元,为他人在拆迁补偿、承揽拆迁清渣工程、拨付拆迁清渣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李某在负责拆迁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梁湾村17家企业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明知丁某某亲属在梁湾村有被拆迁企业的情况下,纵容、默许丁某某主导拆迁组工作,违规要求拆迁工作组对丁某某提供的拆迁企业资料予以认可;为达成拆迁协议金额,纵容、默许丁某某补充完善企业资料;对被拆迁企业的资料真实性未加核实审查,明知被拆迁企业补偿价格存在虚增的情况,违规对拆迁数额、资料签字审核确认。先后代表原吴忠市房产管理局签订17份拆迁补偿协议,并签字审核发放拆迁补偿款,致使以丁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790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利通区板桥乡梁湾村企业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以丁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对其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亦如实供认,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青铜峡市法院20250715 14:49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