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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费用行为如何认定

【内容提要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但是,一些党员干部打着“支持工作”的幌子,公然向管理服务对象“拉赞助”摊派费用,是一种典型的“微腐败”。腐败虽微,却关系人心向背,危害巨大,必须严肃予以查处。实践中,此类行为往往同时侵害多种客体,在定性上存在争议。准确界定此类行为的性质,需要从主观目的、行为表现、后果影响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把握权力异化的问题实质,彰显我们党在严肃查处整治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基层微腐败方面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蒲某,中共党员,2018年8月开始担任A市B开发区C小学校长,负责该校的全面工作。

2021年下半年,蒲某拟在C小学推进学生农业实践培训基地项目,但因年初没有向财政申请预算,该项目所需的12万元经费未能到位,导致项目迟迟未能推进。2021年以来,在C小学承做教技设备的蔡某、承做空调业务的马某、承做塑胶跑道业务的王某等6人陆续向C小学催讨2020年度的工程款、设备款和货款,蒲某以经费不足为由要求延缓支付,并向蔡某等人表示C小学学生农业实践培训基地项目经费12万元尚无着落,希望蔡某等人“赞助”。蔡某等6人迫于无奈,表示每人愿意承担2万元“赞助费用”,并分别将“赞助费用”共计12万元转至D公司账户,C小学学生农业实践培训基地项目得以顺利推进。2021年年底,C小学陆续支付了蔡某等人被拖欠的款项。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对于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蒲某作为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其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赞助”12万元,构成单位受贿行为,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种意见认为,蒲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构成违规受礼,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三种意见认为,蒲某向管理服务对象“拉赞助”,利用其作为学校校长的职权,谋取个人业绩,属于以权谋私,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第四种意见认为,蒲某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蔡某等人向学校“赞助”费用,蔡某等人拿出12万元赞助给C小学并非出于本意,仅是为了讨要被拖欠的款项,行为具有被动性。蒲某的行为增加了群众负担,属于违规摊派,依据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意见分析

经研究,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蒲某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

(一)蒲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单位受贿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例中,蒲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单位受贿罪。一方面,单位受贿罪要求体现单位的意志,形式上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实质上是经过单位决策程序形成的意志,而蒲某的行为没有经过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对外也不是以学校名义签订捐赠协议实施,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另一方面,受贿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在具体的受贿事实中,受贿方与行贿方具有对合性,即一方知道自己在受贿,另一方知道自己在行贿。对于供应商蔡某等人来说,其仅是为了要回被拖欠的款项,被迫“赞助”12万元,主观上没有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如果认定单位受贿,势必涉及是否需要将相关企业主的行为评价为行贿的问题,此结论显然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二)蒲某个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受礼

从违纪构成角度来看,无论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还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人有无对他人财物占有的违纪故意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执纪实践中,违规受礼者一般都实际占有有关财物,具有个人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本案例中,该笔“赞助款”用于学校项目使用,蒲某主观上不具备个人占有的故意。另外,在违规受礼中,管理服务对象出于维护关系等目的,往往乐于赠送财物,主动性较强蔡某等人出于现实顾虑,难以拒绝蒲某的要求,属于迫于无奈,被动为之故蒲某的行为不构成违规受礼,不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根据充分评价原则,蒲某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在案件定性时,应当全面分析违纪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准确评价其行为本质,为案件实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奠定基础。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在一些案件中存在部分竞合的关系,二者均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遵循的行为规则,都与职务行为关联,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党的廉洁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证,所保护的主要是职务廉洁性。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所保护的是复杂客体,既包含了职务活动的规范性,也包含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例中,蒲某利用校长身份,向管理服务对象蔡某等人拉赞助,并将相应赞助费用用于自己主抓的项目建设,谋取个人业绩,表面上看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廉洁用权的要求。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蒲某追求工作成绩和个人表现的行为,还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利益,侵犯了正常的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故不宜简单将蒲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四)蒲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更能体现行为本质,更有利于实现纪法综合效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并强调“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本案例中,蒲某作为小学校长,打着“赞助”名义向学校的供应商摊派费用,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违纪目的和动机。表面看来,蒲某“拉赞助”是为了推进学校的项目,但从实质来看,这是盲目追求工作成绩和个人表现。二是违纪行为和表现。蒲某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将本应由学校承担的费用转移到群众身上,增加了群众负担。三是违纪行为危害性。蒲某的违规摊派行为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党的形象,在当地和系统内均造成了恶劣影响。

此外,根据人财物一体处理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既要考虑对人的处理,又要考虑对财物的处理。涉案财物的精准处理,关系到国家利益的挽回、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的评价。本案例中,从涉案财物处置来看,如果以违反廉洁纪律认定,相关赞助费将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将蒲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相关款项责令退赔给蔡某等供应商,有助于增强企业群众的反腐获得感满意度,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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